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公寓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外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公寓创建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是:安全卫生、文明有序、健康优美、温馨和谐。
第三条 学生公寓创建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学校有关公寓管理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校公寓管理纪律,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提高安全防患技能,加强教育、督促和检查,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 公寓创建的内容
第四条 完善学生公寓创建的规章制度,制订班级公寓管理细则、寝室公约和值日表等,在指定位置张贴,并认真贯彻落实。
第五条 加强宿舍安全教育与管理,坚持做好防火、防盗、防病、防乱、防事故。杜绝明火,严禁使用违规电器;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妥善保管,少量现金随身携带,大量现金存入银行,帐号密码牢记心中;离开寝室关好门窗,遇有外人不可留宿。
第六条 保持宿舍卫生整洁,养成文明卫生习惯。宿舍布置朴素大方,健康高雅。要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值日打扫卫生、坚持及时整理床铺和物品、坚持生活垃圾和污水倒入指定地点、坚持讲究个人卫生、坚持每周宿舍大扫除。
第七条 遵守宿舍纪律和校园“十无”,讲究宿舍文明,维护宿舍秩序,坚持做到“十不”即不晚归不归、不外出租房、不留宿外人、不违规用电、不使用明火、不乱扔乱放、不吸烟酗酒、不聚众赌博、不言语粗俗、不漠视集体。
第八条 遵守作息制度和作息时间,互谅互让,互帮互助,携手共进,积极营造优美、温馨、和谐的宿舍氛围。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院团委、学生会在学院的领导下督促各班级做好公寓创建工作,具体指导各班级建章立制,并负责公寓创建的检查与通报。
第十条 班级生活委员要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带领全班同学积极行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公寓创建工作。各寝室团学干部和党员同学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建立“一对一”帮扶计划,积极配合支持寝室长开展寝室创建工作。
第十一条 寝室长要由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很强的同学担任,负责安排落实值日生及本寝室日常管理工作。寝室长要及时向辅导员汇报工作中解决不了的困难。寝室长可由寝室成员民主选举或推荐产生,原则上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经考核不称职的寝室长,经寝室成员评议,应即时予以调换。
第十二条 值日生要按时值日,对值日期间的学生寝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打扫公共卫生,整理物品,关好门窗,关掉电源,做好值日记录等。
第四章 宿舍检查
第十三条 学院领导不定期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检查各班公寓创建的基本情况,肯定取得的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 辅导员要定期深入到学生宿舍,一般每周不少于一次,全面了解学生在宿舍中的思想状况、学习状况、生活状况、安全状况、卫生状况及其它方面的突出问题,帮助学生解决或向上反映。
第十五条 院团委、学生会要组织学生干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学生会要制定详细的评分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分,坚持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多抽少查制度,力求做到科学、客观、公正、规范。每次检查对寝室存在的问题对照姓名进行写实性实名记录。
检查成绩按照例查成绩占30%和抽查成绩占70%进行折合计算,并按优秀、合格、脏乱、违纪等四种情况每月以书面形式通报全院。每次检查中有半数被子未叠的寝室直接定为“脏乱寝室”,检查发现“十无”的寝室直接定为本月“违纪寝室”,每月平均分低于70分的定为“脏乱寝室”。
第十六条 凡在宿舍检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通风报信、照顾偏坦等营私舞弊情节者,免去其职务,并予以纪律处分;相关寝室作脏乱寝室处理。
第五章 等级与奖惩
第十七条 学院每学年前两周对上学年全院学生宿舍创建情况进行评定。评定等级为:文明寝室标兵、文明寝室、合格寝室、不文明寝室。
第十八条 文明寝室标兵限额5个,其评选条件是:在历次宿舍检查通报中成绩优秀,且宿舍检查总成绩位于全院前10名。
文明寝室标兵成员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中,日常表现积分加10分;在学生干部选聘、推优、就业及评优评先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除个人特殊情况外,入党积极分子全部推荐参加党校学习,成员优先推荐为优秀团员,寝室长直接推荐为劳动单项奖;文明寝室标兵所在的班级或团支部优先申请先进集体。
第十九条 文明寝室按全院寝室数的25%评选,其条件是:宿舍检查总成绩位于全院前35%,且至少在宿舍检查通报中有1/3次成绩优秀,没有脏乱和违纪记录。
文明寝室成员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中,日常表现积分加5分。在党校培养、推优、就业及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有一定程度的优先推荐。劳动单项奖只在文明寝室寝室长中产生,优秀团员只在文明寝室中产生,没有文明寝室的班级或团支部不得申请先进集体。
第二十条 合格寝室的条件是基本达到学校和学院对宿舍创建工作的要求,宿舍检查成绩合格,没有大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凡一学年在宿舍检查中累计3次被通报为脏乱或出现2次违纪或1次重大违纪的寝室可直接确定为不文明寝室,但2次优秀可冲销1次脏乱,3次优秀可冲销1次违纪。
检查中累计被实名通报3次以上的同学,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定为不文明寝室的成员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中,日常表现积分减5分,团学干部和党员同学日常表现积分减10分;取消个人助学金和困补资格;不得推荐参加党校学习,已经过党校培养的不得吸收为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延期转正;在校期间2年被评为不文明寝室的,组织对有关个人毕业、考研等政治审查意见为“觉悟有待提高”;在校期间3年被评为不文明寝室的,取消其成员推免资格,毕业、考研等政治审查作不合格处理,已录取研究生的不予调档,不推荐就业,直接派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宿舍检查通报和学院领导的检查实行一票否决,即此种检查中只要发现一次违纪或脏乱即为不文明寝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班级要根据本条例制订公寓创建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未规定的按《安徽师范大学学生手册》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从2012年4月1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