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对被批准入伍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总额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代偿。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不再享受此政策。
备注:文科学费3850元/年*4年=15400元;理工科学
费4290元/年*4年=17160元。学费超过8000元/年,按8000元/年补偿。如:运动训练专业学费8800元/年,按照8000元/年补偿,可补偿32000元。
第二条 退役学生毕业时可报考教育部“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三条 退役学生(含高校新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该条不可与第二条同时享受,可自行选择其一)。
第四条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学生,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五条 被批准入伍的学生,还享受入伍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慰问金、优待金、退伍补助等待遇。
第六条 被批准入伍的在校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七条 在校生退役复学后,符合学校有关转专业规定,可转到其它专业学习。
第八条 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免修剩余学年的全部体育课、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成绩均为优秀,并直接获得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