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部分)

发布人:汪光麒     发布日期:2016-05-09

第一条  国家对被批准入伍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总额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代偿。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不再享受此政策。

备注:文科学费3850/*4=15400元;理工科学

4290/*4=17160元。学费超过8000/年,按8000/年补偿。如:运动训练专业学费8800/年,按照8000/年补偿,可补偿32000元。

第二条  退役学生毕业时可报考教育部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三条 退役学生(含高校新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该条不可与第二条同时享受,可自行选择其一)。

第四条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学生,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五条  被批准入伍的学生,还享受入伍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慰问金、优待金、退伍补助等待遇。

第六条  被批准入伍的在校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七条  在校生退役复学后,符合学校有关转专业规定,可转到其它专业学习。

第八条   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免修剩余学年的全部体育课、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成绩均为优秀,并直接获得学分。